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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应具备哪些条件呢?
发布日期:2020-05-29    作者:张梅律师

  收养可以让一些无家可归的孩子得到更好的教育和照顾,各个国家都是允许收养制度的存在的。但是收养是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的,即使是事实收养也需要满足一定条件。那么事实收养应具备哪些条件呢?接下来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事实收养应具备哪些条件呢?
   1、要求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各自符合法律、法规中的条件要求。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以父母子女相称,同时也公开承认了双方之间养父母子女的关系,得到周围群众或者有关组织的公认。
   3、事实上,养子女与其亲生父母之间已经终止了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
   4、并没有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或者进行收养公证。
  二、事实收养关系如何解除
   1、收养人与送养人或收养人与成年的被收养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双方就解除收养关系达成合意;第二,双方均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第三,在夫妻共同决定形成的收养关系解除时,仍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
  2、不能达成协议的,可诉请人民法院解决。
  在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时,人民法院应依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加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判决解除。
  三、解除事实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
    1、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2、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3、由养父母抚养成人的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且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5、对于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6、对于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补偿其支出的生活费与教育费。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解除了收养关系,那存在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拟制血缘关系也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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