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司法考试《商法》复习笔记:合伙债务的性质
发布日期:2020-05-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合伙与债务人的关系就是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的问题。民法通则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的清偿责任的性质属于补充性责任,即只有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方由合伙人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合伙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先向合伙财产求偿;只有该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才应向各合伙人求偿。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