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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发布日期:2020-05-26    作者:姚雷律师

【基本案情】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文章并非威科先行数据库“可视化”功能自动生成,而是原告主持创作的法人作品,被告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
【典型意义】自然人创作完成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必要条件,故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构成作品;但这并不意味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被公众自由使用,软件使用者等相关主体对其享有的相关权益应得到保护。本案体现了著作权法体系的稳定性与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之间的平衡。(本文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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