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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复习笔记:合同相对方的催告权和担保要求权
发布日期:2020-05-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合同相对方的催告权和担保要求权。

  (l)相对人的催告权。在管理人怠于行使选择权的情况下,相对人的权利处于不稳定状态,于交易安全有所不利。故法律赋予相对人以催告权,以保护其利益。催告权的基本内容是,在管理人未表示将继续履行或者解除合同的情况下,相对人可以要求管理人作出履行或者不履行的表示;如果管理人在规定期间内未作出表示,视为或推定为放弃履行。破产法规定,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只要管理人还没有行使选择权,相对人都有权催告。所谓催告,就是要求管理人尽快作出其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决定。管理人答复催告的最长期限是30日。超过这一期限,视为解除合同。

  (2)相对人的担保要求权。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相对人无权反对,但有权要求就自己应得的对待给付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如果管理人不提供担保,视为解除合同。一般来说,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的合同,都是使债务人财产受益,从而使全体债权人受益的合同。因此,依照合同应当履行的对待给付义务,属于共益债务,即根据破产法第42条第1项和第43条的规定应当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的债务。但是,由于债务人处于破产状态,其是否确有足够的资金来清偿此项债务,不免存在疑问。如果管理人不能在相对人实施给付之前或者同时履行其对待给付义务,相对人就有事后得不到清偿的风险。因此,法律赋予相对人以要求对方提供担保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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