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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复习笔记:付款的程序
发布日期:2020-05-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提示付款的期限。我国票据法第53条规定,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票据法规定的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可以说,对于付款人和承兑人来说,持票人是否在票据法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其效力并无实质区别。只是对于背书人,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则会丧失对背书人的追索权。

  2.提示付款人。提示付款人应为合法持票人。持票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提示。我国票据法第53条第3款规定,通过委托收款银

  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3.付款程序。

  (1)持票人在票据法规定的提示期限内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2)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账收入持票人账户,视同签收。

  (3)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将汇票金额转入持票人账户。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账户支付汇票金额。

  (4)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5)汇票金额为外币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汇票当事人对汇票支付的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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