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商法》复习笔记:本票的出票
发布日期:2020-05-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出票人资格。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
根据我国关于本票的相关法律规定,在商业银行辖属营业机构开户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在票据交换区域内支付各种款项时,可以申请使用银行本票。银行本票分为转账和现金两种。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现金银行本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时,才能申请现金银行本票。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银行本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本票、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审查无误后办理转账。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凭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向指定代理付款人支取现金的,应在银行本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银行审核无误后支付现金。
2.本票的法定记载事项。根据我国票据法第75条的规定,本票的法定记载事项包括:
(1)表明“本票”的字样。定额本票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并发行,不定额本票由各银行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一格式印制和发行,出票人不得擅自印制本票,更不得以其他票据、单据或白纸书写有关事项代替本票。凡不符合格式的本票一律无效。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一律为见票即付,本票的出票日期就成为计算持票人本票权利期限的基准点,是法定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6)出票人签章。
这些事项是本票的法定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本票上欠缺任何一项的记载,都会导致本票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