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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反驳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代理词
发布日期:2020-05-21    作者:崔新江律师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赔偿金问题。
        两单位对原告的处理决定没有充分的事实基础,两单位不能够拿出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原告有指控的事实。 
        两单位提供的文件以及规章制度不能够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以及劳动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单位规章制度需要具备以下条件:内容合法;制订需要经过民主程序;告知劳动者。 单位拖欠员工工资,员工有权到劳动监察投诉。而两单位的规章制度却对劳动者的到劳动监察投诉的权利加以限制,这是不合法的。 退一步讲,就算其规章制度合法,两单位也不能够证明其制订经过了民主程序以及已经告知原告。 因此,其规章制度不能够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早已作废,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单位并没有罚款的权力。因此,两单位对原告的罚款处理决定,就算有事实依据,也是完全违法的。依据违法的罚款处理决定,再进一步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自然更是违法的。 

        两单位事发时口头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但没有出具相关手续,至仲裁后出于应付才补寄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份通知书开头第一行很清楚地写明 “双方2011年10月29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因下列原因决定从2014年8月1日起终止或解除。……” 可以看出,劳动合同解除的违法性已经是非常明确的了。 
        至于两单位庭审时辩称,劳动合同还没有解除,实在是是无稽之谈。 此违反禁止反言原则,很不诚信。两单位对原告的处理决定以及通知,虽然没有充分的事实基础,但违法解除合同的处理结果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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