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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不予交警调解?
发布日期:2020-05-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具事故认定书后,当事人共同请求交警调解的,可以由交警部门调解。调解期限为10日,如超期限则视为调解不成,交警部门不再调解。如调解协议达成,双方应签名确认,当事人应据此进行赔偿,并可以凭此协议向保险公司索赔。如一方当事人拒不不履行协议,则另一方可以凭调解协议向法院起诉。

  下列情况下,交警部门不予调解:

  (1)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3)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4)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及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前述情况下,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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