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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有两份有效遗嘱 夫妻财产怎么继承?
发布日期:2020-05-18    作者:赵双剑律师

案情简介:生前留有两份有效遗嘱,财产分割起冲突
        2012年11月9日,被继承人孙某昌、张某某夫妇生前在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留下一份遗嘱,内容为XX栋X单元XXX号是退休工人孙某昌、张某某的房产,等我们两人去逝以后,这处房子归我们的小女儿孙某所有。2014年12月11日,张某某去世。2015年2月15日,被继承人孙某昌另立代书遗嘱将该涉诉房屋中属于自己的50%份额留给其孙孙某戊继承,其中属于被继承人张某某的遗产(房屋产权的50%)分别处分给原、被告各方,造成原、被告纷争不止。故原告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1.依法判令原告继承被继承人孙某昌、张某某名下的遗产即位于石河子市北泉镇明珠花园小区XX栋XXX号(下称涉诉房屋)住宅的50%产权;2.本案诉讼费及送达费由五被告负担。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求,享有涉案住宅50%产权 
        法院查明:两被继承人曾共同于2012年11月9日立文书一份,此遗嘱真实有效。但被继承人孙某昌于2015年2月15日另立代书遗嘱(下称后遗嘱)一份,被继承人孙某昌所立(后)遗嘱合法有效,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后遗嘱为被继承人孙某昌生前所立最后一份遗嘱。因此,后遗嘱中所涉被继承人孙某昌的遗产即涉诉房屋的50%产权应按孙某昌最后所立遗嘱确定由被告孙某戊继承;被继承人张某某在前遗嘱中已将自己的房产份额即涉诉房屋的50%产权交由原告孙某继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故原告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张某某的遗产的请求,本院应当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留有两份有效遗嘱 夫妻财产怎么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被继承人在遗嘱中处分的他人的遗产部分属于无效,但遗嘱部分无效不影响整体遗嘱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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