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李某于1987年11月20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婚后我们购买2单元101室楼房一户。2014年2月11日李某去世。我要求分割李某抚恤金70000元,继承李某遗产,包括住房面积补贴及李某去世当月工资。
法院判决:
一、涉诉房屋,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各享有一半产权;
二、李某死亡丧葬费8889元归被告李某乙所有;李某死亡抚恤金,原告李某甲分得40000元,被告李某乙分得6585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明月与被继承人李某于1987年11月2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04年11月19日李明月、李某购买楼房一户。2011年6月24日李某甲、李某立遗嘱,写明从立字之日起至寿终老人的生活、医护等事项由李某乙负责照顾,住宅楼一户一室45平方米及病故后所发生的一切退休金及全部应得的待遇均由李某乙继得。本案审理中李某甲变更遗嘱,同意楼房属于李某的一半归李某乙所有。2014年2月11日李某因病死亡,由李某乙安葬。其死亡后生前应享受的住房面积补贴2014年的8500元尚未领取,剩余4969元房补目前未发放。李某死亡后当月工资4855元由被告李某乙支取。李某死亡丧葬费为8889元、一次性抚恤金105850元,现存放在矿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本院认为,被继承人李某死亡当月工资4855元,死亡时未发放,未领取的住房面积补贴13469元及楼房一户属于原告李某甲与李某的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为李某的遗产。根据被继承人李某的遗嘱,应由被告李某乙继承。另一半归原告李某甲所有。李某死亡丧葬费8889元应归安葬人李某乙所有;李某死亡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但应比照遗产处理,因原告李某甲年老多病应适当多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涉诉房屋,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各享有一半产权;二、李某死亡丧葬费8889元归被告李某乙所有;李某死亡抚恤金,原告李某甲分得40000元,被告李某乙分得65850元。
律师说法:
获得丧葬费丧葬费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死亡赔偿金往往包括很多内容,具体有丧葬费、由被继承人生前抚养或赡养的人的抚养费、赡养费、死亡补偿费(又叫死亡抚恤金)以及对被继承人经济损失的赔偿金等。其中,抚养费和赡养费是有特定赔偿对象的,应当由被继承人生前抚养或赡养的人所有;丧葬费是被继承人的丧葬所需要的费用,应该由垫付此费用的人取得;而对被继承人经济损失的赔偿金是对于特定经济损失的赔偿,该赔偿费用属于被继承人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债权。
至于死亡补偿费,通常认为,赔偿义务人赔付的死亡补偿费是对死者亲属的一种精神上的抚慰和经济上的补偿,并不是对已不再是民事主体死者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该死亡补偿金不能作为死者的遗产案继承处理,而是对于死者亲属的一种补偿。
丧葬费并非死者死时的个人财产,因此不属于遗产。丧葬费实质是对死者亲属的一种补助,享有分割抚恤金及丧葬费的人应该是死者的近亲属即死者的父母、配偶及子女,还有就是依靠死者扶养的人。因此,对抚恤金及丧葬费进行分割,不能像分割遗产一样,采取均等分割的方法,而应优先照顾死者生前对其进行扶养并丧失生活来源的近亲属。
文章摘自网络,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