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典婚姻家事普法
男方第二次起诉离婚
争取两个不同年龄孩子抚养权
(标准案例示范 )
(2020-4月结案)
离婚案件
遭遇:
委托人系男方,因家庭琐事和短暂的分居并且经历了第一次判决不予离婚,因本案涉及两个孩子抚养权以及房屋分割问题,此种专业法律问题当事人最终委托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庄荣华,争取自己利益最大化;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维权!!!
目标:
这一次彻底解决问题
诉讼简要经过:
法院立案2020年2月---法院通知开庭---离婚时间:2020年4月
南京玄武区法院-孙金凤法官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两个孩子抚养权归我方,对方每月支付600元;
3、双方财产问题一次性调解完毕。
本案核心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第一、双方之间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第二、孩子抚养以及财产分割如何定性判断
附注:
被告的应诉策略仍然是坚决不同意离婚,同时表示双方无原则性矛盾,两个孩子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
双方仍然有和好可能,被告已经做了大量和好工作。
在闭庭之后,庄荣华律师协助当事人与法院沟通,并且书写两次书面意见,同时也在积极与对方当事人沟通联系。在迎来第二次法院沟通调解之时,大约历时2个小时左右时间,全部将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一并全部处理完毕。对方也一直在争取孩子抚养权,但两个孩子的家庭与一个孩子的家庭有明显的不同。
1、投入时间不同
2、投入精力不同
3、投入经济成本不同
4、两个孩子的年龄层次、性别特点也使得生活、教育产生很多不同
孩子利益最大化一直都是抚养权判断的第一原则。
如何实现孩子利益最大化是一个非常大的法律课题和实践法律难题
本案对方从不同意离婚坚持争取孩子抚养权到愿意调解离婚,心甘情愿的将孩子抚养权交付我方,也算是双方和平分手,给孩子的伤害降低至最低。
作为婚姻家事律师就是最大限度的利用法律工具、心理工具、谈判策略,协助当事人完成婚姻矛盾合法合理的妥善解决。至此法院此次沟通谈判完毕,当事人基本达成自己的诉讼愿望。
附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苏0102民初号
原告:A,男,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女,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A与B离婚;2、婚生子C、婚生女D由A抚养,B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和理由:A与B于2003年相识,2006年登记结婚,2007年生育一子C,2014年11月26日生育一女D。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及生活习惯不同。A曾于2019年3月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于2019年6月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此后双方夫妻关系没有改善,故A再次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A与B于2020年4月2 6日离婚。
二 、双方未成年儿子C、未成年女儿D即日起由A直接抚养;自2020年5月起,B每月25日给付C、D当月抚养费各300元,分别至C、D 18周岁时止;在2020年1 0月之前,因C、D实际随B生活,故在此期间B无须给付C、D的抚养费。
三、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A名下的玄武区房屋由A、B各享有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自2020年1 0月起,该房屋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由A、B各负担二分之一。
四、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B名下的轿车一辆,归B所有。
五、夫妻共同财产:B名下存款8万元,归B所有。
六、A于2020年10月31日之前给付B 5万元。
七、本案案件受理费17240元,调解减半收取8620元,由A负担;A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剩余部分3427元,由本院退回。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二O二O年四月二十六日
案后思考:
仔细聆听律师的分析,抓住律师分析的要点,整合自己能够掌握有限的资源,把自己的价值信息打包交付给律师,并依此获取回报!【戒除诚惶诚恐的不良心态】
在混乱中应当先建立信息的秩序,再建立自己内心的秩序。
冲突较多的时候,自己一定要明白哪些点自己该放弃,哪些点一定要抓住,自信和掌握就会慢慢建立。
聪明人都知道什么都想要,却容易出现力量的分散,全力以赴对付一两点反而有奇效,收获巨大
争孩子抚养权的有利条件是什么
在正常的婚姻关系中,抚养权的归属或责任的归结较少引起争议。只是在夫妻离婚时,基于法律规定的在达成离婚的合意或判决离婚时,必须对财产分割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一并解决的情况下,夫妻间出于不同的考量,现实生活中更多的是出于亲情的考虑,希望能与孩子共同生活。
有证据证明能为子女提供更好的学习生活条件的一方,更容易得到子女的抚养权。
具体包括提供以下方面的情况证明:
1、工作性质;
2、工作环境;
3、收入状况;
4、居住条件;
5、文化程度;
6、性格修养;
7、其它家庭成员状况。
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孩子的抚养存有争议,这种争议分两种情形,一是双方都希望抚养孩子;一种是双方不希望抚养孩子。实践中前者的情况居多,我们就以的一种情况为例,进行说明。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我国《婚姻法》第36、37条对此进行简单的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此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上面的章节已经进行了详细的说明,这里只谈论为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收集哪些证据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