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灯光影响附近住户睡眠,居民将其告上法庭
小路等人所居住房屋的西侧与xx公司的工地的东侧相邻,中间间隔一条宽15米左右的公共通道。xx公司为给施工工地东部房屋的正常施工照明,在工地围墙边安装了三盏双头照明路灯,每晚七时至次日晨五时开启。这些与小陆居室西南一侧相邻的路灯,高度与小陆居室的阳台持平,最近处离陆耀东居室20米左右,其间没有任何物件遮挡。xx公司安装的路灯不仅照亮了其施工工地,而且还散射到小路及其邻居的外墙上,进而穿过窗户对其住房造成了明显的不良影响。站在小陆等人的住房阳台上,目视在夜间开启的这些路灯达到了刺眼的程度,造成其经常失眠。2004年9月1日,小路因此提起诉讼,要求 xx公司暂停使用涉案路灯并赔偿精神损失10000元。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案情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xx公司应停止使用其经营场所东面展厅围墙边的三盏双头照明路灯,排除对原告陆某造成的光污染侵害;二、被告xx公司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失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说法:灯光污染造成损害应赔偿。
《环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被告大康公司开启的涉案路灯灯光,已对原告小陆的正常居住环境和健康生活造成了损害,构成环境污染。永达公司不能举证证明该侵害行为具有合理的免责事由,故应承担排除危害,并赔偿造成其失眠引起的精神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