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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钻戒在离婚时究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发布日期:2020-05-11    作者:唐程义律师

钻石象征永恒爱情,结婚时买钻戒已成为很多年轻人表达爱意的方式。当夫妻之间感情不和而选择离婚,结婚时买的钻戒要怎么分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01妻子提出离婚丈夫欲要回戒指玉镯 
        2013年,石女士和缪先生步入婚姻的殿堂,可结婚不到两年却闹起了离婚。石女士诉称,两人在一起生活才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此,她提出离婚。法庭上,缪先生同意离婚,但他提出,结婚时母亲送给石女士一只价值上万元的祖传玉手镯和一枚价值3000多元的蓝宝石戒指,要求石女士返还。而石女士认为,手镯和戒指属于个人所有,不应该返还。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男方关于“婚戒仅是交给女方保管,并非赠与女方”的主张,并不符合通常的民间习俗,且男方未能举证证实将手镯交给女方持有时双方约定为保管关系,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02夫妻离婚妻子要求丈夫返还钻戒 
        王女士是云南省大理人,2012年,经人介绍认识了老乡张先生,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于2013年初登记结婚。举行婚礼前,张先生送给新娘一套首饰,其中包括钻戒、黄金项链等。刚开始,两人感情尚可,生活一段时间后,便闹起离婚。王女士诉称,由于婚前相处时间不长,草率结婚,双方对彼此的性格、家庭成长环境、生活习惯等了解不够,导致婚后经常吵架。加之丈夫对父母过分依赖,言听计从,对自己缺乏关爱,两人一直处于分居状态。为此,她提出离婚。除了要求分割房产外,王女士还提出,让丈夫返还送给自己的钻戒和黄金项链。 
        大理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婚前购买的首饰应视为婚前赠与,属于女方个人物品,应由男方返还给女方。于是,法院判决男方将钻戒、黄金项链等首饰返还女方。

03离婚后他向前妻讨要百万元婚戒 
        胡先生和李女士相识于2010年,恋爱期间,胡先生花100余万元买了一枚钻戒向女友求婚。两个月后,两人登记结婚。由于聚少离多,两人逐渐产生了矛盾。结婚两年后,李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解除了夫妻关系。刚打完离婚官司,胡先生一纸诉状将前妻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双方婚前房产协议,返还价值100万余元的钻戒。对此,李女士认为,钻戒是胡先生送给她的,所有权已经转移,胡先生无权要求返还。 
        重庆市渝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胡先生请求撤销婚前房产协议书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返还钻戒的要求,法院认为,该赠与已经完成,即权利已发生转移,法院不予支持。重庆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结婚钻戒在离婚时究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呢? 
        结婚钻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可以从两种情况分析,即钻戒婚前赠与还是婚后赠与。 l 一是,如果婚前男方或男方父母购买结婚戒指,并赠与且已交付给女方,应视为女方个人财产,不应该返还。 l 《合同法》中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同时,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l 二是,婚后购买的戒指。根据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l 也就是说,虽然戒指是婚后购买,但是在结婚后仅归女方个人使用,且购买时就专门赠与女方,那么应当认定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女方个人所有,这也符合夫妻双方购买戒指时的意愿。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解释,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具有专属于个人使用的特点,如个人的衣服、鞋帽等,应当属于夫妻特有财产。 l “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一般会将个人专用的生活物品作为个人财产处理。但如果价值高得离谱,甚至可能有投资或其它目的,才不属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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