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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产未办理产权,能否获取产权?
发布日期:2020-05-09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二诉称:1972年,张某六在坪塘将其父亲遗留的旧房进行改建。1993年张某八在未告之原告张某二和原告张某三的情况下将父母亲留下的房屋中的四间房登记在自己名下。1994年被告张某一在未告之原告张某二和原告张某三的情况下将房屋的两间房登记在自己名下。2013年原告张某二和原告张某三有意将老屋进行重新改建时才被告知房屋已登记在张某八和张某一名下。2016年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政府对坪塘相关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发布征收决定,案涉两处房产为征收对象。征收部门正在与张某八的继承人被告黄某九和被告张某一协商征收补偿事宜。该两处房产原是张某六和张某七夫妻共有财产,1979年张某六去世后,该两处房产由张某七、原告张某二、张某八、原告张某三、被告张某一共有。现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张某二对房产的征收补偿权益享有2083560元的份额;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四辩称:本案中两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严重的超过了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两原告的起诉。根据原告起诉状显示,张某七老人去世在1995年,两原告的起诉时间为2016年11月16日,已经超过了最长时效20年的诉讼时效。根据房产证显示,该房屋的所有人为张某八和张某一,两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对该涉案房屋享有权利。对于两原告主张的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事实没有法律依据,即使该房屋为原、被告共同的继承,两原告方享有的比例也不会超过十分之一。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两原告与张某八、被告张某一系同胞兄妹,被告黄某九系张某八妻子。被告张某四、被告张某五是被告黄某九和张某八的两个女儿。原、被告的父亲张某六和母亲张某七共同生育了四个子女,分别是原告张某二、张某八、原告张某三、被告张某一。上世纪七十年代张某六在坪塘将其父亲遗留的旧房进行改建,改建后该栋房屋共有六间房。1979年张某六因公去世,1995年张某七因病去世。张某六和张某七两人去世前没有进行分家析产,去世后其四个子女没有就遗产进行分配。 
        1993年张某八将父母亲留下的房屋中的四间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并办理了产权证,在该房屋所有权证存根上显示该四间房建筑时间为1975年,并注明两间卧房与张某一共墙。1994年被告张某一将父母亲留下的房屋中两间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并办理了产权证,,在该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和审批表上显示该两间房修建时间为七十年代,并注明与张某八共墙。 
        2016年,本案诉争房屋因项目建设需要拆迁,被告黄某九以个人名义与拆迁指挥部就四间房的房屋补偿已经签订协议,补偿款为3315460元。2016年,本案诉争房屋因项目建设需要拆迁,被告张某一以个人名义与拆迁指挥部就两间房屋补偿已经签订协议,补偿款为2947690元。两原告认为该房屋系父母留下的财产应该为共有财产,拆迁补偿权益应该有两原告份额,故成本纠纷。

三.法院判决 

        被告黄某九、被告张某四、被告张某五在房产拆迁补偿款3315460元中给付原告张某二补偿款850000元,给付原告张某三补偿款850000元;被告张某一在房产拆迁补偿款2947690元中给付原告张某二补偿款500000元,给付原告张某三补偿款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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