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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复习笔记: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发布日期:2020-04-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7条借鉴德国的交易安全义务理论,对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和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课以法定作为义务,对所有以正当理由进入其场所或者进入其组织的活动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以保护其的人身、财产安全。管理人或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的,构成不作为侵权,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该条还具有一般条款的性质,适用于所有的公共场所管理者(管理责任)与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组织责任),真是法力无边。

  1.《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一款的理解

  ①该款规定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直接责任。②若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因正当理由进入安全保障义务场所)的任何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管理人或组织人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③归责原则:过错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

  【例1】甲女子美容院富丽堂皇、馨香袭人,仙乐飘飘,迎纳八方女士(谢绝男士入内)入内保养,青春永驻。钟某(男)下班后最喜从甲美容院门前经过,原因只在经过甲美容院的那一瞬,钟某得以体味“士为悦己者容”的真谛,又生“鄙人虽不才,惟相貌俊朗,抗老化,无须担惊受怕则个”之豪情。一日,钟某路过甲美容店门口时,因门口地面结的冰滑倒受伤(甲美容店的员工将水泼在地面)①钟某虽为甲的顾客与潜在顾客,仍受安全义务保障。因甲开启了社会交往,勾引大家从门前路过。②甲应对钟某遭受的损害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③钟某是否具有过错,从而可以减轻甲的责任,系另一问题。

  【例2】甲到乙餐厅就餐时,踩到地面的油渍,滑倒受伤,佩戴手表被摔坏。①乙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给甲造成损害,构成侵权。②甲有权就人身与财产损害请求乙承担赔偿责任。③餐厅承担是场所责任。

  【例3】重庆家乐福商场为了促销,广告宣称每日前十名消费者可获赠一壶“金龙鱼”食用油,由于疏于组织,措施不当,消费者为了争抢前十,相互踩踏挤压,致使数十名消费者死伤。①商场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直接责任。②商场承担的是组织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二款的理解

  ①该款规定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②若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使第三人给(受安全保障义务保障的)受害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无力承担或者难以确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③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为过错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补充责任。

  【例4】珠海的一个餐馆明示“谢绝自带酒水”,某日,当地“名医”胡治自带两瓶“五粮液”前来就餐,餐馆不好拒绝。餐馆服务员在打开胡治自带的“五粮液”时,“五粮液”发生爆炸,将在隔壁包厢吃饭的宋明炸成重伤。原来,胡治长期吃拿卡要,胡乱医治,患者恨之入骨,胡治当天携带的“五粮液”系患者张逵制造的液体炸弹。①宋明因为第三人张逵的原因遭受损害,如果张逵无力赔偿,餐馆也不应当承担补充责任,原因就在于其对损害的发生不具有过错。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直接责任与补充责任)都是过错责任。法律 教育 网

  【例5】顾客甲在乙银行取完钱,在营业大厅内被丙持枪抢走所取的5万元,当班的银行保安丁和戊见状未采取任何行动。①甲遭受的损害应由丙承担赔偿责任。②丙不能赔偿或者下落不明的,银行乙不承担补充责任,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保安丁和戊未采取行动是正当的,银行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不具有过错。

  【例6】顾客甲在乙银行取完钱,在营业大厅内被丙徒手抢走所取的5万元,当班的银行保安丁和戊见状未采取任何行动。①甲遭受的损害应由丙承担赔偿责任。②丙不能赔偿或者下落不明的,银行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保安丁和戊未采取行动是不正当的,银行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具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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