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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复习笔记:物件致人损害
发布日期:2020-04-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建筑物、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85条应这样理解:①它不调整建筑物“倒塌”的责任。那归《侵权责任法》第86条管。②建筑物的组成部分脱落,或者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采用过错推定。③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谁对建筑物负有维修义务或者管护义务,就由谁对外承担过错推定的责任(见【例1】和【例2】)④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的,第三人不对外承担责任(受害人不能将有过错的第三人作为被告起诉),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外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追偿(见【例3】)

  【例1】甲把房屋出租给乙,对维修义务承担未作约定,一日,屋檐脱落砸伤路过的行人丙。①根据《合同法》第220条,维修义务应由甲承担。②甲应对丙遭受的损害承担过错推定的责任,使用人乙不承担责任。

  【例2】甲把房屋出租给乙,一日,大风吹落乙放置于阳台上的花盆,花盆砸伤路过的行人丙。①乙应对花盆承担管护义务。②应由乙对丙的损害承担过错推定的责任,所有人甲不承担责任。

  【例3】房屋所有人甲与承揽人乙签订合同,由乙给自己安装防盗网。由于乙的过错,安装不牢,不久防盗网坠落将丙砸伤。①丙不能直接要求乙对自己承担责任,丙只能要求甲对自己承担责任;②甲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乙追偿。③学理基础:加重甲的责任心,抑制此类侵权行为的发生。它们发生得太频繁了,国民苦之久矣!让法律发挥一下指引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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