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成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经营商品批发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市场不景气,加上股东内耗严重,公司负责累累。在一次股东会议上,股东李×提议将天成公司分立为两个公司,一个叫地成有限责任公司,另一个叫天益有限公司,由地成公司承担老天级大成的债务,天益有限公司利用老天成公司的净资产。该提议被股东大会一致通过,天成公司利用老天成分司的净资产。该提议被股东大会一致通过,天成公司分立为地成与天益两家公司,约定地成公司承担老天成公司所有债务。然后分立各方办理了相应的登记注销手续。不久,老天成公司的债权人沈阳飞虹有限公司找上门来,发觉地成公司资不抵债,要求天益公司承担连带债务,天益公司拿出分立协议书,拒不偿还天成公司的债务。问:
(1)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天成公司的分立程序合法吗?
(2)如何看待本案中分立协议书的效力?
[分析]
(1)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不仅是公司自身的事情,而且关系到进行分立的公司的股东及债权人利益,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了分立的相关程序,只有按法程序分立才产生法律效力。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天成公司在分立过程中,既没有编制资产负责及财产清单,也没有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因此该分立行为无效。
(2)本案中,天成公司分立为地成公司与天益公司,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而且该分立形为程序违法,分立无效,那么该分立协议书也应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