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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GB”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0-04-26    作者:李建录律师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京行终137号
(2016)京73行初6871号
原告:上海俊客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三人:姚某
      【案情】 
      第8954893号“MLGB”商标由上海俊客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俊客公司)于2010年12月15日申请注册,于2011年1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婚纱等商品上。2015年10月9日,姚某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诉争商标无效宣告申请,认为诉争商标容易让人想到不文明用语,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具有不良影响。2016年11月9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被诉裁定认定:社会公众容易将“MLGB”认知为不文明用语,依照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俊客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裁定,并由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一审法院合议庭多数意见认为,诉争商标具有不良影响,判决驳回俊客公司的诉讼请求。俊客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应从判断主体、判断时间、含义的判断标准以及举证责任四个方面考虑诉争商标是否具有“其他不良影响”。在网络环境中已经存在特定群体对“MLGB”指代为具有不良影响含义的情况下,结合俊客公司在申请诉争商标时,还申请了“caonima”等商标的情形,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作为商标禁止使用、禁止注册的绝对理由之一,因该条款本身规定过于概括、抽象,在具体适用中存在一定分歧。诉争商标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前网络环境中出现的消极用语进入商标注册领域的现状。二审法院充分考虑了该条款的立法目的、宗旨以及历史演变,提炼梳理了该条款中“其他不良影响”具体适用中的四个考量因素,认定诉争商标本身含义消极、格调不高,具有不良影响。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及审结后备受社会关注,判决结果赢得了社会广泛赞誉。二审法院的审理思路为此类案件法律适用的统一提供了有益借鉴,并通过本案的审理充分发挥了司法对主流文化意识传承和积极价值观引导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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