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知识产权法: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
发布日期:2020-04-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复制权
复制权是著作权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权利。复制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
注意:“临摹”不再是复制的一种方式。
(2)发行权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享有出租权的作品类型只能是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和计算机软件,别的作品如图书等作品的著作权人不能享有出租权。
(4)展览权
展览权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
美术、摄影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的,展览权由该原件的所有人享有。
(5)表演权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一般指著作权人自己或者授权他人以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词等方式,直接或者借助技术设备以声音、表情、动作再现作品的权利。
表演权包括两个方面:“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前者指公开表演作品,后者则是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
(6)放映权
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
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广播权,一般也是指作品通过电台、电视台广播,但不限于电台、电视台的广播,还包括其他形式的播放。
(8)信息网络传播权
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与广播权相比,信息网络传播权强调与使用者的互动,即使用者可以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
另外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的权利也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限制,根据《著作权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被许可人(实际上就是录音录像制作者)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9)摄制权
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著作权人享有以拍摄电影或者类似的方式首次将作品固定在一定载体上的权利,将表演或者景物机械地录制下来,不属于摄制电影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固定作品。
(10)改编权
指以原作品为基础,通过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或者用途,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改编是一种再创作,是从原有作品派生创作出新作品的行为。
(11)翻译权
著作权人享有将作品从一种语言转换成另一种语言的权利。
翻译权适用于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电影类作品以及一切以文字为其表现形式的作品。
(12)汇编权
汇编,指根据特定要求选择若干作品片断汇集编排成一部新作品。汇集而成的新作品在选择或者编排上体现独创性,在整体上成为新作品,因此,编辑人对编辑作品享有独立的著作权。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7项规定了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作为一种兜底条款,对适应现实生活的发展而不断出现的新的权利内容是十分有必要的。
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包括:注释权、整理权、制作录音制品的权利、按照设计图建造作品的权利、获得报酬的权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