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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权纠纷应该如何解决?
发布日期:2020-04-21    作者:魏俊冰律师
  继承是因公民出现死亡而导致的法律现象,对于继承因为涉及到财产相关问题,牵扯到相关的利益问题对于一些人会因此出现矛盾或者纠纷,那么对于此类发生继承权纠纷时应该如何处理呢?
  接下来专业遗产继承律师为您进行解析关于遗产继承纠纷的相关法律问题:
  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应按如下原则处理:
  1、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按事实婚姻处理,那么,在一方死亡之后,另一方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有关规定享有继承财产的权利。
  2、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并补办了结婚登记的,在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即可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如果尚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对男女双方间的关系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不得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
  但若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关于遗产继承权纠纷问题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如果在生活中您因为遗产继承权问题产生了纠纷,可以及时联系专业律师为您进行处理相关的法律案件,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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