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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生父索要抚养费法院驳回法律依据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0-04-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婚姻法》虽然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但其中“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涉及到尚在校学习的,仅限于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情形。原告韩某已是成年人,其在大学就读,父母已没有法定义务再继续为其提供抚养费。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起诉生父向其索要抚养费,法院驳回其请求的法律依据的回答,通过案例的分析,子女在成年后或者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情况下,要求支付抚养费是不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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