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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租赁合同纠纷如何解决?例如住房、厂房、仓库、仓储、商铺、门面、
发布日期:2020-04-18    作者:刘忠洲律师

在本次疫情发生前,承租人和出租人已经签订了租赁合同,疫情发生后,各级政府或社区、村等疫情防控机构采取防控措施,包括限制人员流动,限制交通工具通行或运营等,导致租赁的居住、生产、商业营业或仓储用途等目的受到影响或不能实现的,租赁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参考以下情形协商解决。
        1、如果是住房、仓库租赁,因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入住或使用的,可以由当事人分担无法居住或使用期间的租金损失,并可以要求相应延长租期。 
        2、如果是仓储、保管合同,当事人约定了明确的期限,因疫情影响导致物主无法按时提取的,可以适当减少超期期间的仓储、保管费用,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3、如果是厂房、门面、商铺、写字办公、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类资产租赁,对于这类生产或商业经营租赁合同,因承租人使用租赁房屋的目的是通过对外经营获取经营利润,疫情防控可能导致其生产经营无法进行、客流稀少、营业收入大幅下降等情形,虽然在此期间租赁人依然占有该资产,但其生产或经营的目的是无法实现的,根据公平原则,当事人可以分担无法生产或经营期间的租金损失,并可以要求相应延长租期。 
        4、如果发生承租人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被隔离等无法使用房屋的客观情形,按照公平原则,该期间的租金损失可由当事人分担,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5、如果因疫情影响导致租赁合同目的明显无法实现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如果因疫情影响导致租赁合同继续按照原条款履行明显不公平的,可以要求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 
        协商不能解决的,一方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仲裁,没有约定仲裁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湖北省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3个月房租免收、6个月房租减半。鼓励疫情期间各类中小微企业发展载体减免承租企业租金等相关费用,对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厂房租金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财政按照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补助,每个基地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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