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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维权100问】1:签了培训服务合同,能适用《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吗?
发布日期:2020-04-16    作者:王一流律师

根据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判断一个合同是否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应当根据合同内容即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来确定,而不是根据合同名称。因此,不管你签订的合同名称是“培训服务合同”、“合作合同”、“区域合伙人协议”、“合伙合同”,还是“代理协议“、“技术转让协议”、“品牌授权协议”、“总经销合同“等等,只要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经营者将自己的经营资源授权给他人按照统一模式经营并获取利益”这个核心要件,即可适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来进行处理。 
       即使加盟合同的相关条款中注明“本合同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但只要特征符合,最终仍应被确认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并依据《条例》进行处理。因此,纵然加盟合同千般变化,但万变不离其宗,仔细审查条款,合同性质都是可以辨别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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