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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抄袭他人商品的处罚
发布日期:2020-04-15    作者:方乐律师

涉嫌抄袭他人商品的处罚
        依据《刑法》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一)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 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 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 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 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七条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姓名以及代表其名称、姓名的标志、图形、代号,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或者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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