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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卖家不提供配偶身份证导致无法办理贷款违约吗?
发布日期:2020-04-13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构成违约,卖家要承担违约责任。如下面这个案件,就是因为卖家拒绝提供其妻子的身份证复印件,导致买家无法办理贷z款,法院认定卖家构成违约的。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张买家与陈卖家之间争议焦点为在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哪一方存在违约。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张买家已经依约支付了定金并交齐办理银行按揭贷z款所需的资料。现陈卖家抗辩称张买家办理银行按揭贷z款不需要陈卖家提交其妻子的身份信息,且其妻子的身份信息是符合规定的,张买家之所以没有取得同贷书是其自身征信原因所致,故张买家构成违约。对此法院分析如下,根据陈卖家自认,其在开始办理按揭手续时,向按揭公司递交了其妻子的身份信息,结合保值公司的陈述,可知张买家办理按揭贷z款应当需要陈卖家提交其妻子的身份资料,且陈卖家对此是明知的并予以配合,故对陈卖家认为张买家办理按揭手续无需其提交妻子身份信息的抗辩,不予采纳。因陈卖家陈述第一次向按揭公司提交其妻子的公民身份证在2016年12月31日到期,而双方在2016年12月6日签订合同并约定在7个工作日内备齐资料申请按揭贷z款。在上述时间节点并结合保值公司员工刘某提供的《证人证言》,可知是陈卖家没有继续履行提交其妻子后续有效的身份信息以助于办理按揭贷z款手续,导致张买家未能取得银行的同贷书。
        至于陈卖家抗辩是因张买家个人征信问题导致无法贷z款问题,因配合办理按揭提交资料是陈卖家应在先履行的义务,在其不配合提交按揭资料的情况下,无法得出因张买家个人征信问题导致无法取得银行的同贷书。同时结合张买家提供的微信记录可知,涉案房屋所存在的金融抵押借款应由陈卖家偿还,现陈卖家并无证据证明张买家承诺代替陈卖家偿还上述借款,且张买家对此亦予以否认。因此,陈卖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现陈卖家因个人资金问题无法涂销涉案房屋的抵押贷z款,导致涉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综合认定是陈卖家违约,因此张买家要求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并要求陈卖家返还定金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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