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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中百(600857)投资者索赔征集公告
发布日期:2020-03-25    作者:齐程军律师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齐程军律师团队目前正在推进宁波中百(600857)案的投资者索赔征集代理工作。
       2019年11月19日晚间,宁波中百(600857)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决定责令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证监会认为,宁波中百未及时在临时公告、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担保事项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宁波中百(600857)投资者索赔条件:
       齐程军律师认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在2013年4月16日至2016年4月19日之间买入宁波中百 (600857)股票,并且在 2016 年 4 月 19 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提起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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