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依据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专设第3章规定特许人的信息披露义务,规定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享有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并在第四章"法律责任"中规定了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特许人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商务部制定《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信息披露予以细化。
特许经营具有公众性和融资性的特点,被特许人的投资风险较大。为了平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利益,矫正信息不对称给被特许人带来的巨大的投资风险,建立并严格施行信息披露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法律后果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享有法定解除权。但是实践中,许多被特许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特许人隐满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构成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在被特许人法定解除权和撤销权发生竞合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认定。
《最髙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适用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 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由此可见,欺诈的构成通常应当包括三个要件:行为人须有欺诈的故意;欺诈行为的实际发生;欺诈行为使对方陷于错误并作出了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实践中,特许人为了达到融资和扩张特许经营体系的目的,往往采取种种手段夸大特许经营体系的经营资源,夸大特许经营加盟者的收益,隐瞒对自己不利的情况,从而激发被特许人的投资欲望,诱使被特许人作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审判实践中,对欺诈的认定应当采取比较慎重的态度,注意区分恶意欺诈和商业吹嘘之间的差别。具体而言,应当综合考虑所隐瞒信息或者所提供虚假信息的重要性、与真实信息相背离的程度以及对于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影响程度等因素予以判断,尽可能维护特许经营合同的稳定性,防止被特许人一旦经营失败就把全部责任转嫁到特许人身上。
3、推广宣传过程中出现的欺诈是否构成合同欺诈的问题
实践中,特许人在特许经营招商的过程中,往往在媒体上登载招商广告或者制作并散发宣传手册,开展宣传和推广活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均规定,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和误导的行为。关于推广宣传中出现的虚假宣传内容,能否认定为合同欺诈的问题,本律师认为,推广宣传过程中出现的广告或者宣传手册,可以视为向不特定被特许人订立合同前以书面方式进行的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不实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被特许人能够证明特许人在推广宣传中进行了欺诈且该欺诈行为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具有因果关系,则可以认定为合同欺诈。具体认定还是跟律师面谈,由律师根据案情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