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咨询本律师的问题
当事人与物流公司共同签订《车辆挂靠合作协议》、《委托购车协议》。
当事人并没有依照《车辆挂靠合作协议》从物流公司处得到货源,当事人从亲戚处借钱偿还4期分期车款后,便无力偿还剩余分期。
之后,当事人接到第三人的催收电话,此时经第三人告知,始知其与第三人之间存在融资租赁协议,且该车辆是第三人的,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当事人此时方知受到物流公司的欺诈。
现当事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欲诉讼解除合同,是否可以打赢官司?
二、经本律师查阅法院的裁判文书网得知如下结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当事人与物流公司签订车辆购买合同及、融资回租合同及其他文件和租赁车辆委托管理协议等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本院查明事实,当事人将购车款项交付物流公司后,物流公司依约按双方约定为当事人定购车辆并交付。
现当事人要求解除其与物流公司签订《委托购车协议》,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且其提供证据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解除合同之情形,故当事人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其他诉讼请求因双方合同未被确认解除,本院亦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