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夫妻一方存在以下情况时,另一方可以要求离婚赔偿:
1、重婚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的行为,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情况,前者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后者是指有配偶者虽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主要有二种情况:一是不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二是与他人秘密共同生活。
3、实施家庭暴力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遗弃是指对家庭成员负有抚养和扶养义务而拒不抚养和扶养的行为。
在我国,“离婚索赔”只存在于上述的四种情形中,其他婚姻问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都不能获得向过错方索赔的权利。我们知道,很大比例的离婚原因在于夫妻之间相互出现矛盾,感情消退,或者是性格不合,但是离婚诉讼,根据法律,其中一个要件就是“感情确已破裂”,对何谓感情确已破裂,存在相当复杂的规定和标准,但是现实是,很大比例的夫妻很难说已经达到了这个标准。
那么如果估计离不了,是否还需要准备证据呢?原告方如果主动提起离婚诉讼,那么显然就要提交证据,必不可少的是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因为你很难说法官就一定不判离婚。另外,原告是否需要完整准备财产方面的证据,我的看法是,应该准备。理由如下:
首先,法官可能根据自己的判断,或者根据新的司法政策,决定判离;
其次,尽管法官可能不判离,但是如果被告已经准备好了充分的证据,包括财产、子女抚养方面的,然后再开庭当时直接同意离婚,那么法庭还是需要对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庭审和裁判的。
后,正是由于次按常态难以判离,被告才可能没有充分的警惕,原告可以充分取证,以免在对方完全提防后,很多事项难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