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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刑事立案量刑最新标准(一)
发布日期:2020-03-13    作者:吴丁亚律师
 
九十、非法经营(POS机套现)(刑法第225)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九十一、非法经营(药品及原料)(刑法第225)
 
()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九十二、非法经营(干扰通讯器材)(刑法第225)
 
非法生产、销售“黑广播”“伪基站”、无线电干扰器等无线电设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3套以上的;
 
2.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九十三、非法经营(赌博机)(刑法第225)
 
以提供给他人开设赌场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者其专用软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非法生产、销售赌博机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25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九十四、非法经营(伪基站)(刑法第225)
 
()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3套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10套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5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曾因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数额5倍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九十五、污染环境罪(刑法第338)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
 
3.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
 
4.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的;
 
5.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6.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7.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8.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100万元以上的;
 
9.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10.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11.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1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1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
 
14.致使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的;
 
15.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
 
16.致使3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7.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8.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2小时以上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
 
3.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1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30亩以上,其他土地6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1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7500株以上的;
 
5.致使公私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7.致使疏散、转移群众15000人以上的;
 
8.致使100人以上中毒的;
 
9.致使10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0.致使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1.致使1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5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2.致使1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13.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九十六、偷越国()境罪(刑法第322)
 
()偷越国()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2.偷越国()3次以上或者3人以上结伙偷越国()境的;
 
3.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境的;
 
4.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境的;
 
5.因偷越国()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境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行为:(1)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2)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境的;(3)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境的;(4)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境的;(5)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境的。
 
()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九十七、组织他人偷越国()(刑法第318)
 
()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境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组织他人偷越国(),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人数在10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项规定的人数众多”;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项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九十八、骗取出境证件罪(刑法第318)
 
()为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编造出境事由、身份信息或者相关的境外关系证明的,应当认定为弄虚作假。弄虚作假,骗取出境证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骗取出境证件5份以上的;
 
2.非法收取费用30万元以上的;
 
3.明知是国家规定的不准出境的人员而为其骗取出境证件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九十九、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刑法第320)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出售出入境证件,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出入境证件5份以上的;
 
2.非法收取费用30万元以上的;
 
3.明知是国家规定的不准出入境的人员而为其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向其出售出入境证件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百、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刑法第321)
 
()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运送他人偷越国()境人数在10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项规定的人数众多”;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项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百零一、开设赌场罪(涉赌博机)(刑法第303条第2)
 
()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
 
2.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3.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
 
4.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5.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6.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7.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8.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9.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数量或者数额以上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6倍以上的;
 
2.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
 
3.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
 
在两个以上地点设置赌博机,赌博机的数量、违法所得、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均合并计算。
 
一百零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313)
 
具有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6)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7)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一百零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第31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数额达到5000元。
 
2.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的。
 
3.掩饰、隐瞒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4.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5.实施其他掩饰、隐瞒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6.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数额达到5000元的。
 
7.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50只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掩饰、隐瞒价值总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
 
2.掩饰、隐瞒10次,或者3次且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
 
3掩饰、隐瞒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的;
 
4.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5.实施其他掩饰、隐瞒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6.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违法所得数额达到5万元的;
 
7.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或者价值总额达到50万元的。
 
8.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一百零四、交通肇事罪(刑法第13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造成死亡3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的;
 
4.交通肇事致1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超载50%以上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具有上款四种情形之一,又逃逸的;
 
2.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3.造成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5.特别恶劣情节的其他情形。
 
()因逃逸致1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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