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司考民法要点精讲: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发布日期:2020-03-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1)物

  A.物是能满足人的需要,能够被人支配或控制的物质实体或自然力。

  B.民法上的物虽具有物理属性,但与物理学意义上的物不同,要求有可支配性、存在性和效用性。

  C.物在民法中具有重要意义,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与物有密切联系,有的以物为客体,如所有权、担保物权等,有的虽以行为为客体,但仍以物为利益体现,如交付物的买卖合同。

  (2)行为

  A.特指能满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通常也称给付。

  B.行为主要是债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因为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只能就自己的利益请求债务人为给付,如交付物、完成工作,而不能对债务人的物或其他财产直接加以支配。

  (3)智力成果

  A.智力成果是人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包括文学、艺术、科技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以及商标等。

  B.知识产权保护的不是智力成果的载体,而是载体上的信息,载体本身属物权保护对象。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