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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后借款人违约起诉实现抵押权的案例
发布日期:2020-03-05    作者:马家强律师

银行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后借款人违约起诉实现抵押权的案例
       案情: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元,并约定了月利率为6.6375%,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本金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根据逾期天数按日利息万分之叁计收罚息,贷款逾期后该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日,双方签订《抵押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同意以位于泰安市xx小区房产作为抵押物,抵押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并办理了泰房泰他字第××号他项权证书,抵押物暂作价人民币柒万叁仟元,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另查明,原告行使权利委托山东xx律师事务所派律师为其代理诉讼,律师事务所向原告出具发票,原告收取代理费元。关于律师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原告泰安市泰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的律师代理费未高于有关部门规定的范围。 
       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约定均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发放了贷款,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借款时间及时还款,被告逾期履行还款责任,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被告与原告签订的《抵押合同》的约定均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根据原告与被告在抵押合同中的约定,约定被告同意以房地产(泰房权证泰字第××号)作为抵押物,并办理了泰房泰他字第××号他项权证书,被告不履行债务时,原告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元。二、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实际逾期付款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的利率及计算方式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三、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用元。四、原告对被告抵押的泰安市小区房产(泰房权证泰字第××号)在xx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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