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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合同纠纷中,产品是三无产品能解除合同退款吗?
发布日期:2020-03-05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可以。公司必须保证产品的质量和非三无产品。另外是否是三无产品,是由公司方来承担举证责任的,如不能提供产品的质量合格证、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等必要信息,代理商就可以解除合同并退款。
       判决书节选: 
       关于刘某是否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代理费及货款的问题。刘某签订涉案合同的目的是能够顺利地在约定的区域进行产品的销售,则产品属于质量合格的产品并具有相应的证书是实现合同目的的保障。诉讼中,刘某主张优某公司交付的产品属于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无生产厂厂名、无厂址产品的“三无”产品,该事实属消极事实,应由主张并非“三无”产品的优某公司进行举证。经原审法院要求,优某公司仅提交了说明书及产品合格证,但该些证明均是其单方面制作并提交,且不同型号的产品其说明书的内容完全一致有违常理。同时,优某公司亦无证据证明交付产品给刘某时一并交付了产品合格证明。此外,优某公司没有证明所交付的产品获得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许可生产并经有权部门检验为合格产品。至于涉案合同约定,乙方(刘某)必须在收到甲方(优某公司)提供的产品当天进行数量、品种、质量等验收,如有异议,应于收到货后两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视为乙方接受并认可该批次进货的数量、品种与质量的问题。刘某称自收到产品之后通过电话已经向优某公司提出过异议亦符合常理。且即使刘某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该履行的瑕疵也不足以免除优某公司应当交付合格产品的主要义务。本案中,由于优某公司并没有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交付的产品是合格的产品,导致刘某签订涉案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刘某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优某公司退回代理费及货款,原审法院判决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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