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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机制的完善
发布日期:2020-03-05    作者:方乐律师
一、 我国环境理由产生的理由
  (一)自身理由
  环境恶化是每个地球人的独立决定以及这些决定的因素导致的结果。这些决定的因素包括:消费者偏好、环境影响的信息可获得性、对个人及组织限定的法律法规、道德规范和宗教因素等等。确定这些因素,每个自由人从中自己的角度来看是十分合理的,但是有时候这些因素对整个环境是有伤害的。比如说它会伤害或者说放弃一些属于后代的资源和利益。一般来说,在当今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对自由人的决策的影响是十分大的。
  (二)外部理由
  外部理由也是导致市场失去制约的重要理由,也是解释环境理由的最基础的理论。外部理由一般定义指的是外部一些变量的存在。外部理由分为负外部理由和正外部理由。负外部性是具有消极影响的外部理由,正外部性是指具有积极影响的外部理由。对于正性外部理由而言,意味着外部性的受益者没有必要向施加者利益补偿;对于负性外部理由,它意味着施加者不必向外部受害者提供利益补偿。
  二、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机制的目前状况及理由
  (一)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机制的目前状况
  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是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关键。那么环境和发展研究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发展的主要课题。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有一场和工业革命作用同样重大的环境革命拉开了帷幕,环境资源保护法的诞生,使得环境保护渐渐地受到人们的普遍重视,也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发展最快的法律。环境资源保护法作为一门最近才发展起来的法律,是多门法律逐渐综合发展起来的结果,环保法是多门法律发展的结果,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多部门法律是环境保护方面的发展,不仅使其成为环境保护法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使其原理成为环保法理论体系的重要支柱。
  我国是一个正处于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国家,我国处于有计划经济体系向市场经济体系过程转变的重要发展时期,也就意味着我国正面对着经济的发展的环境的保护两个重大的任务。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现代科技的不断进步,给人们的物质生活带来了富足的生活和文化生活带来空前的繁荣,但是还有一个理由是最容易被人忽视的理由,就是环境保护的理由。我国目前环境保护的目前状况充分展现在立法方面的空白,使得原本应有的环境理由充分的显现出来。立法方面的空白凸现出来使得原本环境法律体系当中的一些内容不适应当前的实际形式而有待修改。但是我国目前自发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就是环境保护法律的执行总是落后于环境理由的要求和实践发展。
  (二)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机制的理由
  一门比较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必须是一个独自的部门。对于环境保护体系的划分策略,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理由。但是无论如何划分,必须以宪法关于环境法为核心,其他相关部门法关于环境的规定为补充,以及包括污染纺织、自然保护、环境纠纷处理、损害救济、环境管理资源等内容的环境法律、法规、制度和环境标准组成的体系。
  当今的环境保护法律主要存在的理由:
  第一,环境执法的力度不够,环境法律体系尚待完善。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环境法律体系,我国的环境立法在内容和形式上注重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形成了一下比较重要的原则和制度。
  第二,我国已经出台的环境法规都处于僵化和原则化,缺少相应的配套的法规规章和实施细则等。太过重视规定和程序的执行,但是对于法规的执行力度缺乏有效的监督。对于执行者的监督力度不够,人民的参与力度欠缺。最终导致的结果是法律的可操作性很差,随意性很大进而使得法规不规范,形同虚设。这个理由主要的表现是,我国的现行的环境法律都是软法,即法律追究的责任要求不严格,没有刑事制裁规定,进而使得违法者为所欲为;环境违法者一旦犯法,违法者大多都采取行政制裁,没有司法诉讼,结果大多都有司法裁判,缺乏公平进而使得执法的效力不高;公众缺乏一定的法律意识,公众一旦发现污染理由很少有人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应有的权利,也很少将污染者告上法庭,法律对于公众污染受害而提起诉讼的排场也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
  三、 国外的环境法律制度的借鉴
  近年来,环境保护的理由已经逐渐受到国内外的重视,环境保护的理发力度也不断加大,已经初步的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有一些比较发达的国家环保法的发展历史大多有大半个世纪了,基本上已经具备了一套较为完善的自然资源保护和污染法制的法律制度。但是我国目前的立法目前状况与国外相比还存在的很大的差距,要想完善我国的环保法相应的空白,首先要充分的了解国外的立法制度和体系,进而学习和借鉴国外比较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机制。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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