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行政强制法: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发布日期:2020-03-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行政强制执行方式。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因执行主体不同而不同。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需要申请法院执行,则由法院主要使用相应的强制方式强制当事人履行;如果行政机关有自行强制执行权,则由行政机关依法律规定的方式强制执行。
应当说,不同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应依法律规定。概括而言,可以分为三类:
一 是代履行。也可称为代执行,指如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义务为可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请他人代为履行,并要求当事人承担相应费用的执行方式。代履行 有两个特征:第一,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可替代义务,即此义务可以当事人亲自履行,也可以由他人履行,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属于此种义务。如某项义务必须 当事人亲自履行,不能适用代履行;第二,代履行的费用应由当事人承担。
二是执行罚。指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行政机关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促使其履行义务的执行方式。如当事人不缴纳罚款,行政机关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值得注意的是,这里虽用的是罚款,但不是行政处罚,而是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三是直接强制。指行政机关直接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实施强制,迫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执行方法。一般包括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等。
行政强制法第12条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有: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