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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 准意思表示
发布日期:2020-03-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学员问题】准意思表示中,事实通知和意思通知是如何定义的?区别为何?

      【回复】事实通知与意思通知最大的区别是,事实通知表达的是一个客观的事实,而意思通知表达的是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主观意思。 

      1.事实通知中当事人在这里表示的不是一种主观的意思,而是一个客观的事实,如果当事人向相对人告知了某种事实,会产生法律直接规定的后果。例如,当要约人告诉受要约人承诺迟到的事实的时候,该承诺将失去效力(《合同法》第29条);再如,当债权人告知债务人已经债权已经转让的事实的时候,该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债务人须向受让人而非债权人履行债务(《合同法》第80条) 

      2.意思通知中当事人在这里表达的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主观意思(该通知是当事人主观作出的,但此效力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的意思),法律直接规定其法律后果。例如在无权代理中,相对人催告被代理人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再比如,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拒绝要约的通知。法律对意思通知的法律后果给予直接规定,如催告的效力在于相对人在催告后的一个月之内不追认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法》第47条);拒绝要约的通知可以使得要约失效(《合同法》第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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