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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章被股东拿走了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0-03-01    作者:110网律师

【友情提示:本期文章2300字左右,阅读时间约10分钟】

        【基本案情】 
        小明和小红均为甲公司的股东,小明是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小红是公司监事。公司自成立以来,公司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网银支付密匙等章证照均由作为公司股东的小红控制。 
        后小明、小红二人之间产生矛盾,小红拒不归还章证照等,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小红返回公司章、证、照及公司网银支付密匙等物品。 

        【问题来了】 
        1、各位群友,想想吧,自己公司的公章、合同章、营业执照、支付密码等都是由谁掌握?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财务?公司人事?公司股东? 
        2、公章对外代表公司,你是否考虑过如果公章持有人拿着公章对外私自盖章了,后果是由公司承担的。比如对外担保个几百万,担保合同你都看不到,突然有一天,被法院找上门来,说几年前曾经有过担保。这问题有多大? 
        3、小红系甲公司股东、监事,并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该公司公章证照等归属于小红的控制之下,是否有合法的基础。 
        4、公司章程也没有约定公司章证照的持有人,股东之间出资协议也没有约定,也没有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就此事做出过约定,怎么办? 

        【法院判决】 
        1、小红归还公司公章、合同章、营业执照等; 
        2、对于网银支付密匙,因小红否认由其控制,经审理未发现小红控制的相关证据,故驳回公司该项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公司章证照作为对外代表公司意志的表象,应归公司所有,由有权代表公司之人或相关工作人员根据公司授权保管使用。本案系因公司证照返还而产生的纠纷,实质上系股东之间对于何人可以代表公司的争夺。《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故作为公司的意志代表机关,在不与公司章程、授权相冲突的前提下,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就公司证照返还提起诉讼,并主张返还证照。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甲公司章程中未就公章的保管主体做出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小明、小红二人亦未就保管证照事宜形成过股东会决议。且从逻辑上看,小红作为公司监事持有公司证照的结果,不能排除风云公司主张返还证照之权利。公司要求小红返还公司证照之主张在现有事实基础上具有法律依据,亦不同公司意思自治相违背。 

        【普遍现状】 
        多数公司设立之初一般使用当地工商局对外公布的章程模板,而较少考虑到公司的实际情况来聘请专业的律师起草,这极容易导致公司议事规则方面存在一些漏洞。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之诉涌现,特别在一些管理层震荡、公司投融资环境发生变化、股东之间合作破裂的情形下发生,即因“公司的公章、财务章、税务登记证、开户银行密钥等一些公司实际运营的必备物品到底应该归谁实际控制”?公司证照归谁持有,通说是依据章程推定归法定代表人持有管理,从而行使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实际权力。实际上,在公司章程中约定,或以协议形式约定,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服务人员保管,以保证企业的经营生产活动的顺利开展也是完全可行的。 

        从物的所有权属性上来讲,尽管公司拥有上述证照的所有权,但公司仅仅具有法律上的拟制人格,实践中必须需要具体的人来进行占有、管理,比如,公章可能在行政部门、财务章在财务部门、法人人名章由法人自己保管等。 

        公司相关人员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后,以前有权保管、持有公司证照的人员则可能不再继续有权保管、持有公司证照,此时即应将公司证照返还给公司。如果相关人员不履行公司证照返还义务,则此时公司做为原告,基于物的所有权,提起的主张返还之诉。 

        【董律师建议】 
        由上述案例和法院审理的审判思路可以归纳出,公司章程是为处理这类纠纷最直接的依据。显然,在公司设立之初并不完全采用工商局的章程版本,而是根据股东之间的合意和实际经营状态,在一些条款中加以事先的约定,对于日后避免类似纠纷,有着非常大的帮助,主要可以从公司章程、协议约定两方面着手: 
        1、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最高的“纲领性”文件,具有指导公司行为、规范公司自治方面最根本的作用,大多数公司在设立之初,却都对此并不重视。类似如公司章证照之类的实际控制权等条款,由专业律师的介入起草较为合适。根据笔者经验,在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职权、董事会职权、经理等职权里面预先加注一些条款,如:公司股东会决定公司相关证照保管事宜;执行董事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持有公司的证照;监事持有公司财务章、网银密钥和支付口令工具等,将能非常有效地避免将来产生类似纠纷,限入混乱。 
        2、协议约定 
        那么对于已经设立了的公司该如何规范这一情况呢?实践中,在公司章程里面没有明确条款进行注明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单独协议约定。一般可通过公司决议的形式授权相关管理人员、业务人员等实际掌控保管公司证照;或授权专业银行行、审计机构保管相关章证照。 

        公司管理无小事,无论是准备注册资金几万的小公司,还是已经注册成立资金高达几千万的大公司,都应该重视公司章证照的实际控制问题,尤其是公司管理架构发生重大变化、股东之间因公司经营管理方针产生分岐、引进战略投资等重大事宜时,更加需要向法律顾问和专业律师寻求帮助。 

        【相关法条】 
        《民法总则》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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