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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司机因疫情无法正常经营,由此产生的损失如何承担??
发布日期:2020-02-27    作者:陈旺律师

受疫情影响,全国多个城市先后发出了暂停网约车运营的通知,市民的出行需求大减,网约车出车率持续走低,这导致大部分网约车收入锐减甚至断档。为有效过度,一些网约车平台出台了相应的临时保障政策,来减轻网约车司机的负担,但不少网约车司机因疫情影响经营遭受到严重冲击,使部分网约车司机无力支撑运营,产生了退租的想法,那网约车司机是否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系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呢?
一、网约车正常经营活动已经受疫情的影响,网约车司机是否可以据此向租赁公司要求无责解除合同呢?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认为本次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认定为不可抗力,另参照2003年“非典”期间最高院颁布的司法解释性文件及案例,小编认为本次疫情可以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但受疫情影响,在具体合同关系中是否会被法院认定为不可抗力从而构成法定免责事由,仍需要结合具体合同的根本目的、合同的履行情况等因素来加以判定。 
       也就是说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当合同一方未明显违约的情况下,出现不可抗力因素并不必然导致合同解除,只有因不可抗力足以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才能成为无责解除合同的事由。很多人以为只要出现不可抗力就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合同的认识是错误的。解除合同在法律上有严格的规定,在实务中法院出于维护交易稳定性的考虑,法院也会慎重考虑,不会轻易判令解除合同,除非有法定或约定事由。具体到本次疫情中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对该合同履行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该影响尚未达到令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疫情结束后合同可继续履行,合同目的可以实现,故网约车司机无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二、网约车司机如果不能以疫情无责解除合同,那么网约车司机因此遭受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既然无责解除合同的主张很难被法院支持,那是否意味着所有的损失都需要由网约车司机自行承担呢?从下面这个案例中,我们还是可以得到一些启示。 
       2020年2月15日,浙江海曙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跟网约车有关的租赁合同纠纷。原告是一名网约车司机,于2019年与被告公司签订了一份《车辆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1年,租金为每月3000元。原告诉称因避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扩大,宁波市政府采取小区封闭政策,该情形已经构成不可抗力,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押金9400元。被告辩称,虽受疫情影响较大,但希望能与原告继续履行合同,如能按照原计划在2月20日复工,愿意减免10日租金;若2月20日未如期复工,则愿意与原告再次协商租金减免事宜。经法官调解,原告最终接受被告的方案,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并愿意与被告共同承担因疫情影响减少的租金损失,于当天下午3点申请撤回起诉。 
       受本次疫情影响,各地政府纷纷实施各种疫情防控措施,确实对网约车的正常运营造成了不小的冲击,这直接导致部分网约车司机支付租金出现困难,不能无责解除合同也并不意味所有损失都要由网约车司机自行承担。双方在疫情发生后,应当及时协商沟通,根据疫情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按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变更合同条款或者签订补充协议,适当降低或免除疫情防控期间的租金或适当延长租期。
三、律师支招 
       1、不建议盲目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脱离合同实际,只单纯讨论新冠状肺炎疫情是否为不可抗力没有任何意义。疫情并不是对所有合同的履行都有影响,只有因疫情影响严重了合同的履行,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才能无责解除合同,如不加以分析,贸然提出解除合同,可能还有被要求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及时收集自身受疫情影响的相关证据。网约车司机可注意收集受本次疫情影响的相关证据,比如政府部分发布的限制运营的行政命令等证据,以便与公司及时沟通协商。如果能够协商一致,尽量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或保留文字协商记录等。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可向相关政府部门投诉,要求介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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