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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取得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
发布日期:2020-02-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能够引起物权取得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几项:

  (1)民事行为。

  (2)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主要有:

  A.因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B.因征收或者没收取得物权;

  C.因法律的规定取得物权(如留置权);

  D.因附合、混合、加工取得所有权;

  E.因继承取得物权;

  F、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取得所有权;

  G、因合法建造取得物权;

  I、孳息的所有权取得。

  a、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b、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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