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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复习:执行管辖
发布日期:2020-02-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执行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的权限和分工,即执行根据具体应由哪一个法院执行。确定执行管辖,应当以执行方便和经济为首要原则,以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能够快速、经济地得以实现。

      根据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当事人可以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对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和方便法院执行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如果需要执行,也应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法律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所谓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和行政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 

      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还对执行管辖中的一些特别事项作出规定,它们也是构成执行管辖的重要内容。 

      1.执行中的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在一个案件中,可能存在多家法院都享有执行管辖权的情况,此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来确定最终的执行法院。当事人分别向上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执行。司法解释对此作了进一步补充:第一,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第二,若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同理,案件已经采取保全措施,执行法院与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并不同一时,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将保全的财产交给执行法院处理。 

      2.执行管辖异议。民事诉讼法对执行管辖异议作出了规定:为了全面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由于执行权和司法权的不同特质,执行管辖异议与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在异议条件、处理方式、救济渠道等方面都有显著的区别。 

      3.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为了更充分地保护当事人权利,落实上级人民法院的执行监督权,民事诉讼法特别针对执行法院消极拖延的行为规定了救济手段。如果具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但自收到申请执行之日起超过6个月都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由其他人民法院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成立的,有三种处理方式:(1)提级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由本院执行该案件。(2)指定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作出裁定,指定其他人民法院执行该案。(3)督促执行。上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向原执行法院发出督促执行令,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执行,执行法院在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仍未执行完结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裁定,确保执行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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