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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的应具备哪些条件
发布日期:2020-02-12    作者:张学增律师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为了及时地、有效的保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前,根据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申请采取的限制有关财产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请求保全的数额或者争议标的;(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据此,当事人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例如,争议的财产是易于变质腐烂,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进行拍卖处理,保存折价款。 
        二、采取诉讼保全的案件应当具有给付内容,例如给付一定的金钱、给付某一物品。单纯的确认之诉或者变更之诉,因不具有给付内容,没有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风险,故不适用财产保全制度。但是,如果在确认之诉或者变更之诉中有给付内容的,可以使用诉讼保全制度。 
        三、诉讼财产保全主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但在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在没有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四、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不得向非受诉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同时,为避免出现因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的造成损失申请人无力赔偿的情况,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财产保全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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