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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可认定为工伤
发布日期:2020-02-06    作者:李建录律师
江苏工人报讯(沈社轩)日前,江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卫健委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可认定为工伤。
  《通知》要求,开辟工伤认定绿色快速通道。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参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的用人单位,及时为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接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对事实清楚、材料完整的,在受理后3日内完成工伤认定工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配合同级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供上述人员的感染及确诊情况材料。
  积极落实工伤保险待遇保障。强化部门配合,确保上述人员尽早根据三部委《通知》享受相关待遇。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认定为工伤的上述参保人员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确保上述参保人员尽快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将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以最新版为准)所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保障上述人员在感染及治疗期间的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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