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A(女)和小B原为夫妻,夫妻一起打拼多年,生活条件逐步改善,也有了属于自己的房子。后因双方感情不和,于2007年在民政局协议离婚,考虑到小A离婚后的居住问题,小B答应为小A买一套足够一人居住的新房,双方将此内容写入离婚协议。
随后小A发现小B可能无法购买房屋,双方对离婚协议口头进行变更改由小B向小A支付**万的补偿款。后小B分别支付现金**万元和**万元,剩余**万元迟迟没有支付。
小A多次向小B讨要这笔款项,都未要来。无奈之下小A找到谢保平律师,希望谢律师能够通过起诉的方式向小B讨要该笔款项。
律师在接受小A的委托后,先是向小A详细询问了案件的具体信息,并着手准备案件相关材料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律师在法庭陈述中指出,离婚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小B应当支付剩余5万元款项并且承担相应利息。法院在核实相关证据后,认定离婚协议真实且有效,支持了小A的诉讼请求,判令小B在判决生效10日内支付小A剩余**万元,并且支付相应利息。
【案件要点】
在选择诉讼请求时,谢保平律师经过斟酌,选择要求小B支付剩余款项并支付相关利息,而不是要求小B购买房屋。这是关键。
双方变更离婚协议时只是口头变更,且已支付的补偿款也是通过现金方式的,小A认为信誓旦旦说对方没有证据支付补偿款,可是你猜为什么诉讼请求不是索要房屋呢?此前当事人小A也有这样的疑问,谢保平律师为小A详细解释了具体缘由。获得了小A的理解与认可。
申明: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部分情节有改动,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