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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最高额抵押
发布日期:2020-02-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概念

  最高额抵押是对于将来发生的债权,预先确定一最高的限度,设定的抵押权。一般抵押权是先有债权,然后再设定抵押权;而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的债权而设定的抵押。

  (2)特征

  A.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因此最高额抵押在发生上突破了从属性。

  B.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是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

  C.担保债权的数额是不特定的

  D.担保的债权具有最高限额

  (3)最高额抵押的特别效力

  A.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转让的效力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B.最高额抵押权的变更(不得对抗后来的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C.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4)最高额抵押所担保债权的确定

  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是不确定的将来债权,但是抵押权实现时必须将债权予以确定,最高额抵押的债权确定,该抵押权就与普通抵押权没有什么本质区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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