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司法考试讲义刑法:行为对象
发布日期:2020-01-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大多数犯罪要求有对象,极少数犯罪不要求。

  (二)如果一个犯罪要求有特定对象的存在,就意味着在客观上必须存在或可能存在这种对象;如果客观上根本不存在这种对象,不构成这个罪(包括未遂)

  如,以为是毒品去贩卖,但其实全是面粉,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也不构成未遂。

  甲男与乙女串通,骗丙说乙是甲拐卖来的,将乙女卖与丙成婚,丙给甲10万元后,甲、乙双双逃走。甲、乙构成诈骗罪,丙无罪。

  (三)行为对象和其他几个概念的区别

  1.组成行为之物:有这个东西才叫这个行为,没有这个东西就不叫这个行为。如,没有赌资就不是赌博而是娱乐。

  2.行为孳生之物。

  (1)孳生之物:没有这个物只要可能有这个物仍然构成犯罪,如伪造假币,假币没造出来,

  构成伪造假币罪未遂。

  (2)行为对象:没有这个物不构成犯罪,如运输假币必须要求有假币这个对象存在,否则不构成运输假币罪未遂。

  3.行为取得的报酬。犯罪行为的报酬本身不构成犯罪。

  4.犯罪工具。犯罪工具如果属于犯罪分子个人合法财产直接予以没收,如果工具是盗窃别人的,则应予以返还。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