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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物与孳息-司法考试民法答疑
发布日期:2020-01-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这是依产生收益的物与所生收益之间的关系而对物作的区分。

  (1)概念。

  A.原物是指依自然属性或法律的规定,能够产生收益的物。基于自然属性能产生收益的物,如能结果实的果树、生幼畜的母畜等,基于法律规定产生收益的物,如能收租金的出租屋、生息的本金等。

  B.孳息物是原物产生之物。依自然属性产生的孳息称天然孳息,依法律规定产生的孳息称法定孳息。

  (2)区分的法律意义:

  A.确定孳息物的所有权归属。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外,孳息物归原物的所有权人所有,原物的所有权转让时,孳息物的收取权一并移转。合同法第163条就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B.确定赔偿范围。

  当原物的所有权受到侵害,使孳息物的收取发生不能时,侵害人应赔偿原物的损失,并依法律规定,赔偿孳息物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43条规定,对从事种植业的承包经营户,侵害人不仅要赔偿原物的损失,对于孳息物的损失也要按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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