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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发布日期:2020-01-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概念与特征

      本罪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属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组织者既可以只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而自己并不偷越,也可以组织他人与自己共同偷越国(边)境。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为目的,招募、拉拢、引诱、介绍、培训偷越国(边)境人员,策划、安排偷越国(边)境行为,在他人偷越国(边)境之前或者偷越国(边)境过程中被查获的,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未遂)论处。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营利目的不是本罪的主观要件。 

      (二)处罚 

      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318条的规定处罚。在犯本罪的过程中,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犯本罪的同时,又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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