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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物权法平等保护合法财产的法理依据
发布日期:2020-01-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 要: 平等原则是民法的灵魂,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对公、私财产的保护,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体现平等的原则.而合法财产保护的原则,在颁布的物权法中得到了较为充分的体现,从而为保护公民合法取得的财产提供法律依据,并且使其还可以与集体财产以及国家财产享有平等保护的权利; 有效地防止了那些由于滥用公权力侵犯人民群众合法财产的发生.


  关键词: 物权法; 合法财产; 平等保护; 法理依据


  一、引言


  财产权是法学的范畴,而所有制是经济学的范畴;就对个人财产来说,目前社会的基本原则就是身份与财产的剥离.事实上,物权法仅仅是财产的保护法,并不是财产的分配法,其对不合理分配制度往往不具有矫正的功能.若在分配制度中,存有某种不合理的情况,在我国现存的法律框架范围内,通常情况下也只能是利用某些可以改变分配法律的情况,对其进行相应的调整工作.但是对于那些早已形成的分配结果,就只能通过平等法律去保护,这一点往往是法制社会最为基本的要求.


  二、物权法让集体的合法权益不可侵犯


  权利人可以依法对其特定的某些物品享有排他性以及直接支配的权利就称为物权的具体内容.在统一的市场上,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形成的市场主体都可以进行相应的运作工作并还可以发生某些相关的关系.市场主体都是处于平等地位,遵守相同规则,享有相同权利,而且还要承担相同责任.


  若法院不能对其他财产或者是国家财产一视同仁,对于不同的财产法律有不同的规定.往往在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的基础之上,物权法首先确立了国有财产的归属与范围,然后又对切实强调了国家所有制的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 最后,在又确立了集体所有的动产与不动产范围,确立了负责人、村民委员会或者是集体经济组织,规定了损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决定,可以由受损害的集体成员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予以撤销.另外,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以及集体经济组织,还要根据章程、行政法规以及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集体的所以成员按时对其集体财产的状况进行公布.


  三、物权法可以调动创造财富的积极性


  改革开放以来,结合中国具体的实际国情,通过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或者是征收补偿制度等,完善对广大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对其进行正确政策的导向,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以及其切身利益,给其带来许多实实在在的实惠.


  物权法的颁布与实施,为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提供了一个坚实的践履支点.物权法将私人财产所有权的法律保护以明确界定,这是物权法的主要作用,并且将其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一个高度.尽管现阶段的物权法内部仍然存在较多的缺陷与争议,但是对于广大人民群众来说,在拥有"物"的同时,也得到了"权",通过这种物权的制度的实施,不仅可以保障创业者与投资者的物质利益,而且还可以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创造财富的积极性.


  对于那些社会财产分配不合理的情况,相关部门只能通过调整相关的分配制度来解决,绝对不允许利用物权法的情况发生,对已有的分配结果进行再次干预、分配等,否则将会破坏现在已经存在的社会秩序,导致激烈冲突的发生,严重影响我国社会治安.


  四、一切合法财产均应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


  对于各种来源不同财产的合法性,私法与公法根据其各自的方法与标准做出相应的判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法律的判断标准不应该因为主体具有不同的身份,就有所不同,必须要具有同一性.物权法在确认与保护任何财产权利时,必须要以合法性为前提.不能因为富人而受到相应的歧视,富人的合法财产也应该受到应有的保护作用; 对于穷人的非法财产,不应该受到相关的保护作用,不能因为其是穷人而有所豁免,建立正常的财产的归属秩序.


  五、结语


  综上所述,物权法不仅对平等保护公民合法财产进行了相关的明文规定,明文规定了我国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任何侵犯; 而且创还设了各种法律对策,对严重侵犯公民合法财产的违法行为,严加整治.物权法的颁布不仅是人民的需要,更加是经济发展的需要,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构建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需要.


  [ 参 考 文 献 ]


  [1]牛江. 浅谈物权法对中国社会的主要现实意义[J]. 法制与社会,2008( 30) :217 -218.
  [2]张美红. 论 < 物权法 > 对公、私财产的平等保护原则[J]. 法制与社会,2008( 16) :57 -58.
  [3]张美红. 论 < 物权法 > 对公、私财产的平等保护原则[J]. 法制与社会,2007( 09) :211 -212.
  [4]尹田. 论物权法平等保护合法财产的法理依据[J].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 03) :6 -11 +29.
  [5]祁建平. 论"入宪"后私有财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再完善---对 2004 年修改后的宪法第 13 条的再思考[J]. 行政与法( 吉林省行政学院学报) ,2005( 10) :68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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