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问题】
我国法律是否禁止员工同时与多家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实务要点】
1. 我国法律对员工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未做出禁止性规定。如下两条规定可以推断。《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六十九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2. 员工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能对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亦不得给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公司可基于经营管理的需要,可以通过规章制度的方式明确禁止员工与本单位有劳动关系之外再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