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答辩人:郑州XX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X号7号楼XX号。法定代表人:XX,职务总经理。
被答辩人:任XX,女,汉族,19XX年12月31日出生,住河南省XX市XX镇X村。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答辩人作为居间方,已经实际促成被答辩人涉案居间合同的成立,涉案合同是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也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答辩人已经全面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完全遵守了诚实信用原则,整个过程均如实报告、恪尽职守、兢兢业业,也没有任何过错,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的规定以及涉案合同第七条第一项“在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签订成立后,甲、乙双方应向丙方付清佣金。合同的解除、终止、一方或双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均不影响丙方佣金的收取”,答辩人收取相关佣金完全是自己正当劳动所得,不管法院认定是被答辩人和李X单方违约或者双方均违约,答辩人收取佣金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合同约定,于法于理均有据,不应当返还;至于涉案房屋购房款是答辩人向李X缴纳的,答辩人未收取被答辩人分文购房款,收取的被答辩人定金也在涉案房屋交接时退还给被答辩人,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和李X、孟X承担返还定金、购房款、赔偿佣金及违约金的共同赔偿责任纯属无中生有,意图拉好人垫背的行为,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综上,根据合同法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
答辩人:郑州XX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2019年8月27日